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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媒介符号的表情包,不仅能聊天,还能成为呈堂证供

在传播发展的各阶段,媒介技术既要超越生物身体和物理时空,实现更广泛、更自由的交流,又会不断追求面对面交流的真实体验。

“什么是符号?”是一个棘手的难题。很多符号学家认为,符号无法定义。有学者给了符号一个比较清晰的定义,作为讨论的出发点:符号是被认为携带意义的感知。意义必须用符号才能表达,符号的用途是表达意义。反过来说:没有意义可以不用符号表达,也没有不表达意义的符号。

 

表情符号,一种典型的表意符号。

 

“没有表情包,怎么愉快地聊天!”这是发自网友的感叹。的确,有表情包的对话,成本低、效率高,一个表情包胜似千言万语。表情包能消融文化、经济、年龄等因素造成的身份隔阂,也易于在趣缘群体之间形成文化认同。从复制日常喜怒哀乐,到捕捉、标记、生成时代和社会表情,表情包从情绪符号变成网络社交利器,作为文化现象几经迭代,发展成为一种媒介力量,影响着社会心理和人际交往。

 

时至今日,熟练运用每一个表情符号,早已成为职场人的必备技能。但是,你有没有想过,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呢?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显。


那么,对于表情符号的司法认定实践中有什么样的困难? 

 

含义解读难度大

 

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法院难以精准“翻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在广东地区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承租方刘某某在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屋,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表情符号。后双方就该表情是否代表达成加租合意产生分歧,出租方起诉至法院并据此主张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马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发生矛盾,便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发送了多个“炸弹”的表情符号表达情绪,刘某某认为该表情系人身威胁之意,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此外,同一表情符号在不同手机设备中也会存在显示差异,如苹果IOS系统中的“尴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统中显示为“开心大笑”,极易造成双方理解误差。

 

不同平台上的“微笑”emoji

 

犯罪暗语甄别难

 

部分“黄赌毒”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表情符号替代敏感词表达隐喻含义以逃避侦查。


如某组织卖淫罪案中,卖淫人员以“笑脸”表情符号代指嫖娼人员,向上线报送交易数量。再如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中,犯罪分子潘某某先后创建4个聊天群,宣传和出售其自制的迷奸药、催情药等违禁物品,同时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打击,潘某某在聊天群内与买家使用“糖果”“酒杯”等符号代指违禁药品并进行交易。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直接将表情符号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以增加识别、打击难度。

 

如某诈骗罪案中,犯罪分子打着微商的幌子,以抽奖为名引诱受害者添加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发送“剪刀石头布”表情参与猜拳游戏,之后利用作弊软件使受害者误以为自己取胜,“自愿”通过所谓的“中奖低价”购买劣质、假冒的名牌包包、化妆品等,涉及受害人900余人,案值720余万元。

 

效力认定存分歧

 

不同法院对表情符号是否具有证据效力持不同意见。

 

如广州中院在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表情符号是辅助表达心情、情感和想法的可视化图像,不能仅凭表情符号而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故没有认定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系同意之意。

 

而厦门中院在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则认为,根据日常交流习惯和聊天语境,当事人发送的“OK”表情符号应视为对对方请求的同意,并据此作出裁判。

 

此外,对具有中性含义的表情符号也存在不同理解。

 

如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卖方将未结算款项明细通过微信发送给买方,买方仅回复“别说话”的表情符号,一审法院认为买方未对结算款项进行确认,遂驳回卖方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买方既未予回复、也未否认,应视为对卖方主张的默认,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温馨提示

 

网络聊天时使用表情符号,已成为广大网友们必不可少的输入习惯。表情符号有利于网络交流的情感化、趣味化和简约化,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文字难以表达的情绪态度,然而,不当甚至恶意使用表情符号也会导致消极结果,衍生出纠纷、侵权甚至违法犯罪等诸多法律问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语境下使用表情符号也需谨慎,因此我们提醒您:

 

  • 由于表情符号的含义可能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在涉及到切身利益的网络对话中,对于表明态度的关键信息应尽量使用文字形式进行表达,或者选择不容易引起歧义的表情符号,以明确双方真实意思,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同时,注意对相关聊天记录进行留存,便于在纠纷发生后用于维权举证。

  • 网络发言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善意使用表情符号,如果滥用言论自由权利,随意使用表情符号侮辱、诽谤、威胁他人,将会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将可能构成诽谤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 自己制作或传播表情符号时,应注意合理界限,避免给他人合法权益、社会道德秩序带来伤害。如未经他人同意,制作以他人肖像为内容的表情包,即便未以营利为目的,亦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肖像权。

 

  • 在一些利用表情符号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非接触式手段实施犯罪,犯罪手法新颖隐蔽,危害严重,因此面对网络空间的诱惑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如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没有表情包,能不能愉快地聊天?

 

在媒介出现之前,人类通过身体感官感知世界,也借助身体传递的信息交流沟通。研究证明,面对面对话时,70%的沟通信息通过表情、手势、动作等肢体语言传达,23%通过语调传达,仅有7%依赖文本传递。人际交流少不了用表情传情达意。意大利哲学家阿甘本认为,无机物只能通过“凝固的身体”显露自身,动物的脸“僵化”且表情“阙如”,只能通过身体展示对世界的态度。人脸则不同,人的所有内在情绪,外在动作都会牵扯于面部,人的精神、情感、灵魂溢出为表情。表面看,人通过脸表露自己,实则脸用表情表达人,表情是情感交流的重要中介。

 

文字书写及更多媒介的发明,克服了时空限制,也解放了人的身体。当传播不再依赖身体,就不得不把人的表情、行动、声音、思想等,迁移到媒介之中。1982年,人类使用计算机语言输出第一个微笑表情符号“:-)”时,正是要解决互联网空间中情绪的表达问题。之后出现的小黄脸(emoji)符号将人类表情和情绪迁移、复制在它的列表中,并不断更新,在全球范围获得广泛使用。而图片表情包的出现,用户广泛参与生成与分享,提升了表情包在网络社交中的功能。

 

小黄脸(emoji)符号在全球范围获得广泛使用

 

西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教授赵丽瑾提到,媒介发展不断突破人的身体局限,与此同时人们又会异常怀念面对面交流。身体是情感、思想的物质载体。媒介发展至今,从印刷、电报、电话,到互联网数字媒介、人工智能等,在超越身体局限、获得传播新发展的同时,又会渴望身体的返场。身体传播具有媒介不可替代的某种仪式意义,令人留恋。因此,在传播发展的各阶段,媒介技术既要超越生物身体和物理时空,实现更广泛、更自由的交流,又会不断追求面对面交流的真实体验。

 

回溯1G到4G的技术演进历史,从语音、文本、图像到视频,交流方式不断丰富,但交互的效果并没有本质突破,依旧囿于二维体验。表情包对表情的保存,对情感表达的延伸,也没有突破对身体感官分割模拟的模式。而剥离身体整体性的感官能力延伸,可能导致人作为传播主体的弱化。在文化和技术维度,探索真情实感的表达与体验问题,表情包社交与未来数字交往是一致的。在某种意义上,呼唤身体重返传播现场,也是对人类本真自我的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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