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媒介时代传播伦理重构研究
刘金波
武汉大学媒体发展研究中心/新闻与传播学院
//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把现实世界变成“万物皆媒”的数字媒介时代。与传统传播迥异的网络传播具有互动性、即时性、个性化等新特点。人们能够利用网络获取海量信息,加快获取速率,拓宽获取渠道,降低获取成本。然而,大量、多元、快速、廉价的信息不可避免地导致思想碰撞,增加网络治理的成本与难度,进而产生新的伦理困惑。现有伦理秩序有被数字媒介时代网络伦理失范消解的可能。为解决互联网中的伦理道德难题,化解相应的数字信息传播风险,重构适应数字媒介时代发展的传播伦理至关重要。我们急需建立数字媒介时代信息传播的技术伦理,提升传播主体素养,确立网络法治原则。在此基础上,从技术规制、伦理规范和法律建设等多维路径逐一应对落实,以确保网络传播能够遵循公序良俗,网络生态能够风清气正。
数字媒介时代,传播技术的变革以越来越快的速率深刻影响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方式。传播,尤其是数字媒介新传播手段的大量使用,给大众生活带来很大变化。一方面,它对于推动社会发展进步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它也对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和VR、AR、MR等新媒体技术对传媒业的加持与渗透正驱动传媒业的全面变革。机器人写作、算法推荐和沉浸式等深刻影响内容生产、分发、消费和反馈的各个流程,智能技术应用于传播时也衍生了“信息茧房”、弱化公众群体属性、隐私侵犯威胁信息安全、算法黑箱阻碍传播自由、资本下场干涉传播公正以及平台价值理性缺位等伦理问题。人们对方便、快捷、日新月异的传播方式充满期待与依赖的同时,也对易于出现传播伦理失范现象的诸多媒介奇观产生深深的忧虑。
01
问题的提出:“颠覆”之下的传播伦理如何重塑
(一) “伦理”与“传播伦理”概念厘定
“传播”或“传播学”的概念作为舶来品,在其理论迁移中自然会携带着原来的文化基因,传入中国后也难免会受这种文化基因的影响。因此,蕴含于传播之中的“伦理”概念自然兼具西方文化的理性、科学、公正等属性。因赓续不绝的礼乐文明而享誉世界的中华民族的“道德”观念,则蕴含更多的东方文化特有的大同、人文、修身养性等色彩。从学理层面看,“西学东渐”以来,中西“道德”与“伦理”概念在碰撞、竞争、互补乃至融合的过程中,其范畴日渐清晰:“伦理”是伦理学中的一级概念,而“道德”是“伦理”概念下的二级概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媒介伦理的演进趋势看,从只强调单一的新闻伦理上升到传媒伦理再到媒介伦理以及全球伦理的概念,俨然已经超越专业范畴,其主体正在走向公共化,媒介传播伦理道德已然成为一项等待普及与升华的公民素养。
传媒伦理大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广义的“传媒伦理”概念几乎涵盖所有传播范畴,它不仅包括传播主体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同时还包括传播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行为、道德评价等。狭义的传播伦理概念则仅涵盖传媒业的传播范畴,常称“媒介/媒体伦理”或“新闻伦理”。当下学界所认为的“媒介伦理”大抵被认为是起源于19世纪末的西方,逐渐成熟于20世纪,而21世纪又被赋予更多意义。在融媒体时代,“专业”与“非专业”正通过多种平台日趋融合,同台竞演。因其变动之快,影响之大,媒介伦理问题迫切需要学界、业界乃至管理层认真思考、界定与规范。媒介伦理如何在传媒伦理的基础之上,加快既包含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媒介组织的价值取向、道德功能与伦理规范,又包含普通大众在媒介使用中对信息进行生产和再加工传播的伦理的重构,既是大势所趋,也是时代所需。
在此,应特别注重的是,传播伦理的理念虽形成于新闻传播领域,但因其多学科属性和现实价值考虑,不能仅囿于专业性的传播主体,而必须拓展其伦理内涵,把普通公民作为传播主体纳入传媒伦理规范的思考之内,让新闻职业伦理和公民的传播伦理成为传播伦理概念、内涵的两大基石。
无论是学界抑或业界谈及、研究、探讨传播伦理,必然包括自媒体传播伦理、广告传播伦理、健康传播伦理,也包括在世界范围内已形成共识的坚持新闻真实性、客观性、强调传媒人品德修养、遵纪守法和重视新闻同行交流合作等诸多应有之义。当然,不可否认的一点是,传播伦理概念既有人类尊崇、共享、共通的一面,也有因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文化基因而在角度、准则、逻辑上不尽相同的一面。
(二) 传播伦理的价值重塑
传播伦理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时间、空间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历时性”和“共时性”的交汇,每每导致传播伦理在交汇的原点成为伦理价值重塑的重要关节点。
1.新旧伦理道德交织的历史语境
新媒体尤其是数字媒体的崛起使得传统媒体的传播体系和公众价值观念均发生巨大变化。社交媒体是当前最为流行的新媒体平台,在其作为能够提供自由表达观点的平台方面有其存在合理性、积极性一面,也有成为媒介伦理问题重灾区的负面影响的一面。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海量”意味着应接不暇,“速率”意味着千变万化。选择与变化之中自然包括道德伦理的更迭。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传播伦理都已嵌入“共在”系统,并让意义与之相伴生长。两个世界虽然有很多连接与重合的地方,但是它们并非一个完整的、统一的独立系统。其唯一共通之处就是其历史性和当下性。如果我们把现实中规制人们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简单地复制粘贴到虚拟的网络社会中,既不可取,也不可行。用传统理念、观点、方法对网上行为(很多时候是网民的恣意行为)加以规制也往往显得水土不服,力不从心。如何形成目前尚未完全达成共识的互联网伦理规范,既是对传统伦理的创造性补充,也是对传统伦理的创新性发展。
5G时代万物皆媒,不仅将进一步改写大众传播要素及模式,还带来了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新的传播关系。由此观之,在数字媒介领域,晚辈与长辈的长幼有序关系同现实世界相反,晚辈成为长辈数字媒介使用的领路人。然而亲代既未改变长辈教育晚辈的传统观念,晚辈也未在引导长辈入驻互联网中发挥主导作用。数字鸿沟、数字代沟不受控制地演变成数字化代际冲突。我们在这种冲突之中是坚持数字反哺、文化引导,还是黯然离场,顺其自然?如果进一步考察当今社会存在的性别弱化、模糊化现象,未婚先孕甚至未婚先育现象,同性恋行为,厌女主义与女权主义之间的骂战等情况,我们不难发现,传统伦理观念在这种种奇观之下已然打破既有伦理边界。网络成为与传统伦理观念截然不同的伦理观念输出、展示、新变或者畸变的平台,边界的打破既表现在现实中,同样伴随着网线的不断延伸而出现在虚拟世界里,并进而影响到现实世界。由数字媒介技术带来的巨大变革不仅给传播伦理带来深刻改变,而且导致舆论场激烈的思想碰撞与交锋。有鉴于此,新旧伦理的坚守、突破与重构、创新成为亟须探讨的重要话题。
2.不同伦理观念碰撞的时空场域
在数字媒介主导的新媒体社会形态中,“地球村”的预言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世界各个角落之间的联系比历史上其他任何时期更为频繁,更为紧密,世界已成为一个“连接在场”的整体。“连接在场”(connected presence)成为人与人通过网络进行连接的方式。思想的碰撞,文化的交流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明与进步而不断传播。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类生存模式、交互模式和发展模式,文明的交流、互鉴、共融成为一种选择和一种可能。来自他者的观念、习俗、法律、伦理,一方面可以为解决本土伦理问题提供更多参照物;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原有的价值体系和生活观念。互联网传播极具爆发力、传播力和影响力,能够让不同观念间的碰撞引发山洪效应或聚变效应。网民的一个转发、一个点赞或一条批评,在网络的累积、发酵乃至放大效应下往往形成可产生巨大社会影响的、被数以百万计的人们围观的“热点”或者“焦点”事件。
这种传播伦理道德一再被践踏、被诋毁的热点、焦点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如一群盲目追星的青年群体中公然为国家明文禁止的“代孕”行为站队的情况;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媒体堂而皇之对中国的科学防疫进行虚假报道的情况,如此等等,无不体现出舆论整体格局上的伦理失衡,“他塑”中国形象的污名化特征。由于群体压力等原因,个体往往轻易放弃自身独立思考、理性比较和科学决策,个体精神因从众心理被群体思维支配。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本该秉持理性精神和伦理规范的个体往往事无主见,见风使舵,随波逐流。他们在信息获取、传播的过程中自主不自主地进行充满破坏性的非理性、非伦理的传播,崇洋媚外,不问真相,对抗、甩锅,污名化等都成为数字媒介时代比比皆是的社会现实,而支持、信任和包容却成为国际社会难以追寻的稀缺资源。
翻检历史画卷,毋庸置疑的是任何一次社会变迁都需要用新的理性精神去应对新的危机、新的挑战。当下全新的数字媒介时代是一个必须也必然从新闻伦理迈向公共伦理的时代。道德规范是通过公共社会舆论、个人理想信念等相互交织而形成的一种规范,它对人们的行为起约束作用,对法律起重要的补充作用。中国儒家文化千百年来之所以熠熠生辉,正是得益于其以礼作为伦理道德的价值规范。王阳明有言:“礼也者,理也;理也者,性也;性也者,命也。‘维天之命,于穆不已。’……故仁也者,礼之体也;义也者,礼之宜也;知也者,礼之通也。”
礼仁、礼义、礼仪等的伦理道德规范成为千百年来的自律与自觉。现阶段我们之所以还需要依靠道德、依靠伦理的力量,是因为这种可以深入人心、深入骨髓的“自律”,是任何一种“他律”都难以达到或者根本达不到的力量与效果,它可以从根源上更好地应对传播风险、传播伦理问题。从伦理学的视角审视并回应互联网数字媒介时代的传播伦理,种种伦理失范现象对原有伦理的颠覆成为当今时代亟待解决之难题。数字媒介时代新旧交替之际,重塑传播伦理迫在眉睫。
02
伦理失范:工具理性导致传播伦理深陷价值与道德困境
技术改变生活,生活选择技术,技术进步让人类的生活节奏前所未有地提速。技术使人们的工作效率看似高效起来,但到头来往往是虚无的收获和更加疲于奔命地工作;无所不包的网络世界让人们似乎在虚拟世界如鱼得水,却又让其与真实世界越离越远。技术改变世界而导致的效用最大化的工具理性,让数字媒介在构建一个人人向往的新世界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传播问题。这些问题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碎片化拼图引起传播伦理的“并发症”
万物互联的时代,新媒体技术的普及、融合与优化降低了入网门槛和互联难度,为“去中心化”奠定了物质基础。人们既是信息接受者,又是信息提供者。传统的传与受的界限变得模糊,实时、个性化使得碎片化有了便利的产生条件。在新闻传播领域,碎片化既体现为缺乏整合的网络信息残缺,又表现为个性需求增强之下的受众零散。具体而言,当前碎片化特征已细分为以下几个维度:事实性信息传播的碎片化,信息来源的多元化,观察视角的分散化,信息文本的零散性和信息要素的不完整性等。智能传播下的碎片化信息正适应于迎合人们的碎片化时间,进一步抢夺了人们的注意力。“短视频”作为一种典型的“碎片化”传播形式能够在近几年火热登场,正是碎片化对新闻产品形态影响的最好诠释之一。
1.时间碎片化导致“短、浅、快”阅读流行,信息难以深耕
时间的碎片化导致内容的快餐式、碎片化表达。费时、费事、费力的深度解析信息所需思考是用户无法用短暂的碎片化时间完成的。内容碎片化既不易于进行内容深耕,使用户在碎片化时间条件下不再专注地解读文字背后的深度意蕴,而更倾向于“短、浅、快”的新阅读形式。技术赋权驱动受众在传播过程中的更多参与,时间碎片化打破时间的连续稳定结构。二者共同促成阅读的浅层次和零散性,进而使深度阅读、深刻知识获取成为一个极为缓慢的过程。数字媒介时代展现的是一种全然不同的时间性。知识需要积累,需要缓慢长成,缓慢获取。但是当下这种“慢”节奏却成为人们的奢望,慢时光已经渐渐被我们遗失、遗忘。遗忘的后果是,人们更愿意为快餐文化买单,为亚文化买单,而不愿花更多的时间品尝、消化知识大餐。
2.信息碎片化批量生产与迭代,信息难以思考
碎片化时间不可避免地掺和信息生产的即兴创作。“即兴”也意味着用户关注信息的“即时”“即时”导致互联网的记忆就像鱼的记忆,只有7秒——也就是极其容易遗忘。各种信息的传播模式也从原本的定时到及时再到实时的转变——用户随时随地接受各种信息。“即时性”在便捷、快速、海量;互联网异化了人们的思想却同化了其审美与量的好处之外更容易导致信息偏差与偏误,尤其是需要时间与精力探究真相的深度报道更容易在碎片化传播中损害、破坏其真实性,这也使用户往往无法了解体系化与结构化的信息,无法从碎片化阅读中看到事物的全貌、了解事件的真相,也无法获得一些有意义、有价值的结论。在一些热点、焦点事件中,我们经常来不及讨论便出现“事实”的来回反转,来不及思考便被新的热点所包围。反转围观、泛娱乐倾向、思想意识异化等让碎片化的时间更进一步地凋零、破碎。
3.传播碎片化形成完整信息拼凑,难以形成统一意见
在传统媒体时期,用户的意见往往由新闻媒体所代表、所左右,而新闻媒体只能选取典型进行表达。数字媒介时代内容的碎片化并不能如传统媒介时代那般保证信息的连续、完整以及接收的连贯。这是因为,第一,其碎片化的拆分内容在一传十、十传百的过程中要么增加,要么缺失,到接受者手中已经渐次失去其原有模样,很多时候已然改头换面,自相矛盾。第二,数字媒介时代用户有了更便利的发声渠道,舆论场中的意见表达呈现出多元、碎片的特点。网络活跃了公众参与度,但用户对同一信息知晓程度不一,而意见表达的零碎、对抗式解读更导致了网络生态的一地鸡毛,当下网络时代的理性匮乏,共识越来越难以达成。
(二) 传播技术反噬促使传播深陷伦理困境
数字媒介时代日渐凸显的技术红利,引发经济、政治、资本深度介入。当技术受到商业利润最大化、技术门槛最优化等目标牵引时,用户无从知晓其组织结构,运行规律,进而造成信息茧房和算法黑箱。算法不仅容易让受众掉进技术陷阱,也容易使传播深陷伦理困境。
1.信息茧房与回音室的双重影响
不同于传统的信息分发方式,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分发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用户数据的抓取和分析,给每个受众进行画像,针对用户的不同需求进行智能推荐,形成个性化的新闻定制,有利于实现精准传播。信息推荐算法的种类繁多,较常见的有“基于内容的推荐”“基于协同过滤的推荐”“基于时序流行度的推荐”三类。这些技术的使用创新了新闻分发方式,逐渐开启“个人头条时代”,逐渐实现从“用户思维”到“场景思维”的转变,从而更有利于加强用户对新闻媒体的黏性。在信息大爆炸时代,“算法”是为受众节约时间成本而存在的,能够在众多内容中挑选出受众最为需要的关键信息,然而它也让受众踏入技术泥潭:虽然每个人都可以在其中挑选喜欢的主题和看法,排斥与筛出所有不喜欢的东西,选择最适合自己品位的内容,但是,长期沉浸于偏好内容而忽略信息的“雨露均沾”极易造成知识的营养不均衡,甚至造成“电子鸦片”成瘾,成为新一代的“电视人”。此外,固化、封闭的环境下我们也容易成为井底之蛙,眼界缩小,不仅缺乏与外界的交流机会,更懒于思考,降低判断能力。信息茧房偏向同质化的内容表达,造成被过滤了的内容包围升级为观念的固化,即回音室效应——如今的网络已变成一个特殊的共振空间,一个回音室,任何不同的陌生都被消除了,真正的共鸣以他者的切近为前提。他者的切近让位于同者的无差别性,全球化交际只允许相同的他者或其他的同者存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信息传播业的公共属性,一个个孤岛分离了每一个个体,使得民主社会得以运转的社会共识越发难以达成,肢解了社会。
2.人工智能取代人类劳作,同质信息浇灭原创热情
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占领各行各业。技术在某种程度上“解放”了人类双手,初级工作的被替代也意味着人类需要在高级工作上投入更多,即便一个时期技术无法完全取代人的位置,但也能感受到被替代的危机感。与机器相比,人类生产速度远远低于机器人,在讲究时间就是生命,速度胜于一切的新闻报道中,人类在机器面前可谓黯然失色。新闻机器人可根据算法在极短时间内自动生成稿件并分发。机器人可以做到24小时待命,在突发事件面前更能凸显其“身体”优势、时间优势等。经过算法完全驯化的机器人,其工作能力完全碾压人类工作极限。当技术达到一定水准后,读者已经不能轻易分清人类记者撰写和机器人撰写内容,围棋棋手完全不可能战胜机器人选手阿尔法狗。
虽然,出自机器的内容和节目都是同质化的重复,是以工业化和标准化进入生产流水线的东西,其目的不外乎追求更高效地获得产品,更低廉的生产成本。但是,在这个写作流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风险:网络爬虫所提取的数据是否准确且不带偏见?数据读取是否造成个人信息的侵犯?机器人生产的内容原创归属于谁?被机器取代的一群人又面临怎样的出路?互联网在复制大众媒体的模式,虽然增加了更多的声音,但在结构上有没有带来什么真正的变化?如此等等,自某一特定的点开始,生产的创造性被它的破坏性所取代,信息启发性被它的畸变性所取代,交流的沟通性被它的累积性所取代。事实上,新闻传播不能成为纯粹的商业活动,而应该是带有明显的非营利的公共产品属性。当新媒体已无可厚非地成为公众获取信息最重要的途径时,它就不可避免地加剧了读者对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的猜疑,降低了新闻的客观公立价值,很可能损坏新闻传媒的“社会公器”职能。
3.数字劳工沦为技术傀儡,资本介入破坏伦理规制
对于互联网产业中的资本方(主要是平台方)而言,他们确实会将自己的用户视为数字劳工,让用户自愿参与生产、转发,贡献集体智慧和集体劳动,以转化成为平台方拥有的商业资本。对于用户而言,平台方的剥削是隐蔽的、是难以被感知的,人们心甘情愿地奉献自己、供人剥削,还幻想着是在自我实现。生产率与效率达到最大化的不是对自由的压制,而是对自由的充分利用。外卖骑手、快递小哥、滴滴出行等,为了利益最大化争分夺秒、不惜闯红灯,努力付出情感与劳动,却不知是自己把自己亲手推向算法和平台的深渊,接受其双重压榨。数字劳工的底层地位在强大的技术面前似乎无能为力,无可奈何,不得不接受恶性循环的算法逻辑。表面上,是“劳工们”心甘情愿的奋斗和付出,实际上,是他们的主体性被完全取代,遭受资本的深度盘剥。在这种盘剥中,工具理性征服了价值理性,商业逻辑战胜了道德逻辑。原本人们恐惧的技术正取代人的价值。在资本修罗场内,技术更是要把人最后的一点价值榨干。技术、资本等导致的地位不平等正不露痕迹地侵害公民正当权利,大众在无声无息中沦为“数字奴隶”。
(三) 传播魔咒下的“圆形监狱”形成“隐私”与“真相”的二律背反
算法常常被认为“是按照设计程序运营以期获得理想结果的一系列指令”。平台化语境下,人们容易把数字媒介技术视域下的传播特质归结为技术赋权的算法推荐。算法推荐表面上是技术的能动作用,它往往被平台用来规避各种监管。实质上,算法是主体思维的延伸,意义的表达和欲望的展演。归根结底,是资本的无序扩张。在如此无序扩张的境遇下,“隐私”与“真相”就出现了一系列的不合伦理、不合逻辑的情况。
1.信息让渡导致隐私窥探
在网络媒体时代,人类几乎所有的活动都会在网上留下痕迹。不仅收集他人隐私信息变得非常容易,而且滥用他人隐私信息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福柯认为:“全景敞视主义是一种新的‘政治解剖学’的基本原则,其对象和目标不是君权的各种关系,而是规训(纪律)的各种关系。”我们身处在福柯所言的全景监狱之中,一举一动都毫无保留,大数据时代超强的数据搜集能力、万物互联趋势,实名制等等,都增加了隐私侵犯的可能性,进而引发一系列数字媒介时代的新伦理问题——如侵犯隐私权、肖像权等。这种数字化的、具有相当隐蔽性的“圆形监狱”带来的不仅仅是网络用户的自我管理与监禁,有时明知数字化监控和监视的全方位让用户的隐私在监视中被一览无余,却由于“当局者迷”使得数字化全景监狱里的犯人并未觉得被凝视,也就是并未觉得被监控。因此,智能传播时代的数字化“圆形监狱”与边沁建筑学上的“圆形监狱”不仅降低了“茧房”内用户的心理防线,而且吸引用户参与到监视网络的建造中。他们感到很自由,且自愿地去暴露自己,哪怕知道操作的后果,却仍在沉溺中受用。数字化全景监狱并非限制了自由,而是将其极尽利用,最后带来的是网络用户的自我管理与监禁,是画地为牢、隐私窥探却沾沾自喜、自得其乐。
2.众人围观下受害与施害并行
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稍加分析就不难发现,中国网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法盲比比皆是。加之当代教育中重知识教育而轻道德熏陶的倾向,高智商的“流氓”对传播伦理的破坏性更强。当全景监狱呈现为“网络围观”时,任何事件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事件一旦引爆网络舆论,就会形成风暴眼,成为在网络上被大家围观的对象。身处各地进行围观的人们在没有被有效监管、监督或者监视的情况下,加之法律盲区或者一种自由式的潇洒感的影响,他们容易产生一种具有欺骗性的自由感,容易无原则地、无底线地释放人性之恶;道德失聪、监管缺位也容易滋生因匿名而产生极端行为、网络暴力,让其成为虚假信息、低俗信息的制造与传播者,而在众多信息中迷失方向的受众则正成为被荼毒的对象,进而沦为“受害的施害者”。这种抱有法不责众心理而滋生的种种乱象也是网络空间安全的一大隐患所在。
3.信息垄断与篡改让眼见不一定为真
许多App软件中使用条款仿佛“不平等条约”,如果不勾选就意味着无法使用。一些基础性、关键性数据被相关平台垄断,数据开放程度不高。看似安全、便捷,实则危机四伏,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后果往往无法估量。更为严重的是数据污染或因人为操作的不规范带来解读分析的偏差,导致即便置身于监视者视角也未必眼见为真的局面出现。如VR新闻的所有画面效果都是在技术介入情况下重新构建的,是一种“真实与虚拟同在”的传播情境,技术的隐蔽性成功“骗”过肉眼观察,受众难以察觉和思考所看到的画面是否被隐藏和篡改,在这种“超真实”的拟态环境中,新闻真相与虚拟事实进行捆绑,“眼见为真”的固有思维容易放大偏见的影响。在商用领域,为了刺激人们的感官,开发了众多沉浸式体验,部分特殊题材的场景如恐怖故事容易带来“恐怖谷”效应,过于真实的画面和音效将给用户带来心理伤害,使用户会因即将发生之事的不确定感而陷入高度紧张甚至恐慌的精神状态中。如英国卫报的很多沉浸式犯罪新闻,用户不仅能看到墙上的血迹,还能听到犯人的嘶吼声,引发强烈的心理刺激。这类新闻如果技术运用不当很容易危害受众的身心健康。
03
伦理重塑:数字媒介时代传播伦理的重构路径探析
技术、算法、资本等都是人所创造且又为人之所用。只有人才是传播的真正主体。在现有传播经验中,业已形成一套为人所用、被人尊崇、接受的传播伦理,用于规制各种伦理失范。但是数字媒介时代出现种种新的伦理失范现象,更需要我们在传统伦理规范的基础上进行新的伦理重塑。笔者认为,思考数字媒介时代的传播伦理重构问题,需要摒弃工具理性,转向价值理性,将价值合理性当作行动者的动机,以正义、正确与否作为行动出发点。其路径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厘清多维互动、权责分明的“伦理主体”
在人工智能传播中,立足“传者”视角,人工智能影响下的数字媒介传播经历着“数据—信息—知识—智慧”的过程,四个环节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参与,但终究是人与机器的协同作业。
在数据收集层面,应查清信息来源和内容生产方式,保证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中借助更为精细的机器设备,加强对数据质量的判断,通过严密的算法对新闻源头进行过滤,尽可能保证新闻来源的真实性。
在信息分发层面,除了基于用户画像、受众行为习惯探索受众深层次的需求,形成更加完善的“用户塑像”,还应结合社会重大事件、用户圈层改善个性化推送机制,通过技术手段避免用户陷入“信息孤岛”困境,将传播伦理和法律规范嵌套到新媒体智能系统中,促进技术的良性发展。
在知识普及层面,支持专业人士成为知识的把关人,让更多术业有专攻的专家成为意见领袖,在机器与人的协同合作下进行信息筛选和把关,保证内容品质,阻隔低俗内容被广泛推荐给更多的用户,避免形成“内容下降的螺旋”现象。
在信息反馈层面,尤其是在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公众会更加期待官方的态度,看到权威的相关信息。新闻发布会一方面能够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展现政府部门的执行能力。一场权威、及时而有效的新闻发布会能够提高公信力,从而使得舆论引导工作更为顺利,反之则会放大舆论的负面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官方承载着更大的责任,更重要的担当,自然需要更加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更加注意信息公布的科学、严谨和及时。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双黄连事件”,主流媒体如何在第一时间出手,把技术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把恐慌心理下的民众哄抢后果消弭于无形,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是必要的,也是必需的。
(二)坚持以两种理性重塑伦理框架
人工智能技术是数字时代的热点,也是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并不完全成熟的相关技术亟待完善,相关的从业者亟须不断优化技术手段规制人工智能传播。新媒体需要构建一套新的可以被广泛接受的伦理框架,用以规范人工智能系统的自动推理和自主决策。不少研究者强调,解铃还须系铃人。人工智能系统出现的弊端仍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去维持其平等、公正、透明。通过技术手段来克服算法黑箱所带来的弊端,即社会规范的技术执行。马克思·韦伯(Max Weber)提出了“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概念,这也是当下破解伦理失范难题应该遵循的原则。
技术是否有价值观?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在技术手段、算法的优势及其带来的高效率和巨大收益面前,大多偏向于对“工具理性”的追求,而选择性忽略价值、信仰、伦理的理性思考。但是这种忽视带来的危害巨大,影响深远。对此,笔者认为,首先,亟须引进、发展、完善相应的伦理制度规范,强调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中的规则和边界,明确人的主体地位,避免主体被技术异化的局面出现。其次,技术公司和程序员需要对算法注入人文精神,避免因技术而引发偏见和歧视,全力规制人工智能传播,保持人工智能传播秩序的良性、积极、健康、持续发展。最后,需要加大对技术的资金投入,以技术治理技术,如对算法技术的优化,将优质的内容推送给读者,劣质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规避。2019年10月24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同志强调:“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区块链”逐步走进大众视野,日益受到重视。区块链的逻辑在于把数据“化整为零”后分别存放在全球互联网络的不同节点上,同时使用加密技术将这些数据相互锁定,从而保证其完整性和安全性。与传统的技术相比,区块链的主要优势在于“去中心化”“数据可追溯”和“信息不可篡改”。基于这些特点,区块链技术在新闻打假、保护版权、政务公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技术固然会带来一些问题,我们也不能故步自封,区块链技术就是以技术弥补技术缺陷的典型。在技术面前保持冷静与克制,坚守人的理性,才是掌控技术的第一要义。
(三)强化“五位一体”责权利分明的传播伦理重构管理体系
1.平台治理:守住第一道防线,挑起幕后者重担
在平台化时代,无论是平台、商户还是用户,其核心价值都能够在上面尽情发挥。在传播伦理失范问题上,平台既是第一责任主体,也是第一道防线。企业必须摒弃对流量、热度、收视率的盲目崇拜,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对自身产品质量、管理方式、考核激励上存在的问题深入反思,及时整改。平台越大,责任越重,更要把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
平台自律是内容管理最基础、最根本的方式。新的传播生态下的信息爆炸,不可避免地导致内容质量鱼龙混杂。对此,专业的把关至关重要。第一,是平台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除了搭建良好的展示场地,还需提高信息发布门槛,严格筛选在平台展现的演员与节目。第二,是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平台内容的把关。定制与严控把关标准,制定并实行分级制度,对内容创作者进行分类,对内容主动分级。尤其是在内容同质化严重泛滥的情况下,对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非法随意转载,或者在网络中进行语言暴力,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情况,平台要及时给予惩戒;要让信息发布者首先成为自己的把关人,从而保护原创,引导原创。第三,区分与现代传播速度的不同特点,引导平台从“即时把关”向事后“延时把关”的转变。这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是一种主动的偶然,对于职业“把关人”而言则是一种被动的必然。对于跟不上发布速度的把关,事前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内容生态机制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需要把不遵从平台规则,违反社会道德的传播者列入黑名单,既不给其发声机会,也不允许其转世重生。与此同时,对参与其中的观众、用户也提出伦理规制的硬性要求,落实好实名制,根据身份信息把受众归类,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机制,避免受到不良信息的侵害。第四,平台要形成互联网思维,建立反馈机制。当下信息传播更新换代快,单向传播不能很好听取受众意见与想法,必须建立快速反馈机制,发挥集体智慧。并出台政策支持,对优质的自媒体内容或自媒体工作者进行奖励,做到奖罚分明,在保护平台使用者信息的前提下优化平台。
此外,平台还应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前提下,适当进行算法透明化,让用户了解到算法的运行机制。在软件使用前既对软件操作进行引导,也要把相关技术知识进行普及。透明化不代表着将算法编码公之于众,而是把其中的计算逻辑、技术利弊罗列清晰,消除算法黑箱带来的不确定信息,提前为受众打好预防针。
2.社会监管:利用社会力量完善社会监督
数字媒介平台兼具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双重属性。在平台自律、政府刚性规制的同时,还应借助社会力量对短视频内容等相关网络传播实施监督。一方面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职能,完善行业规范,成立相关平台行业协会。同时,由社会组织牵头,联合各平台、新闻媒体及律师等各行业人士搭建行业自律平台。另一方面,应发挥用户监督作用,完善社会监督模式。用户既是短视频平台的使用者也是其监督者,鼓励用户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人身保护和信息保护,保证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与信息安全。此外,短视频平台要努力提高UGC(短视频平台供稿用户)的内容质量。应在用户中旗帜鲜明地鼓励优质内容的生产,同时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生态机制。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要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及时回应并处理网民的投诉建议,并视问题的轻重缓急程度加以督促整改。
3.法制建设:紧跟时代发展,用法律条文护航
2019年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为短视频平台内容生产划定了一个边界,目的是为了构建更加健全的传播伦理规章制度。但就目前来看,颁布的规定、条例众多,但常态化、全覆盖的监管机制并没有真正形成,大多数措施存在所针对的对象范围过小、边界不明确、惩罚不一致等现象。因此,对平台监管而言,平台的监管责任需要具体到人,具有针对性;要提高监管效率,方便追责,克服相互扯皮弊端。对于用户而言,建立用户层面的违法行为处罚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在重大事故如涉及黄赌毒者永久关闭账号,不给其发声机会,避免对他人的误导,进而逐步杜绝各种屡禁屡犯行为的发生。事实证明,从制度层面规范传播伦理失范问题是公认的行之有效的举措,也是在网络管理中最成熟的做法之一。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网络的法制管理创新,不断完善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推动传播的健康有序发展。
4.政府责任:用法治教育普法树德
颁布法律是为了有法可依,目的是如何提前规避违法犯法行为。首先,要把素质教育置于首位,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加大高等教育、技术教育等的扶持力度,提高全民知识素养。其次,抓住法律教育这个关键点,提高国民文化水平以便于网络法律法规的普及与教育,提高国民法律意识。最后,树业先立德。道德是重中之重,一切伦理规范的起始是道德建设,网络受众中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但伦理道德是毋庸置疑的规范,加强道德教育,形成全民对道德底线的敬畏和景仰,降低治理成本。
5.个人义务:借鉴传统文化精粹,培养高尚情操,践行公民义务
在面对网络的各种虚假信息和错误观念时,网民应当培养对网络内容的辨识与批判能力,积极了解事情真相再做评论。在涉及无所谓对错的争论中,保持理性,克制对话题言语的过度敏感而产生的求全责备,避免出现道德绑架、受害者有罪论的网络暴力倾向;要在偏爱下产生的晕环效应中注意自己无底线容忍的态度,如追星族对爱豆的盲目追捧而无视其失德行为;受众要对媒体报道的内容加以批判辨别,以免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我们认为,网络环境的维护,任何人都有“兼济天下”的网络使用、维护责任。只有人人把关,人人参与,成为理性的受众,成为网络环境建设的一分子,网络环境才能澄明净化,风清气正。
总之,在数字媒介时代,只有通过技术、法律和行业自身的共同规范,才能促进技术的良性发展。遵循伦理原则,建立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律机制,不断改善消费者伦理感知,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和原则。只有借助传播学、法学、伦理学和计算科学等多学科知识和方法,将法律规制、伦理规范和技术手段综合应用起来,我们才有可能保障新媒体技术为传播业所善用,在符合伦理规范的轨道上不断前行。网络传播虽有瑕疵甚至一度冲击现代伦理,但终究仍在社会大众的共同关注、呵护下,以高速平稳的状态发展着。当厘清信息茧房、算法黑箱、圆形监狱等诸多新媒介误区或伦理问题后,我们将以更为先进的技术、更为完善的伦理规范,践行建设美好世界的庄重承诺。